|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鑫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 二、反诉被告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河北鑫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3140元;本诉被告河北鑫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损失72800元,综合以上,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鑫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34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48元,由本诉原告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42元,由本诉被告河北鑫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6元。 反诉费1340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鑫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24元,由反诉被告河北银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