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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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和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法约定计算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