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闽0205执991号 郑俊明、李常青、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俊明与被执行人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李常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40.60元等,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李常青名下银行存款3208.84元,被执行人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729.76元。本院将其中的3740.60元的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用于抵缴上述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亦以案款全部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郑俊明与被执行人厦门泰朋物流有限公司、李常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闽0205执991号【原审案号:(2020)闽0205民初543号;原审结案方式: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