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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石龙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30元;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30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032.25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16.13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846.13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承担15元,被告***、***分别承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