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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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北京蓝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7911.11元、逾期利息2000元、复利39.56元,共计9950.67元;从2020年3月27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北京蓝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蓝霄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8元,减半收取为4234元,保全费2909元,共计714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