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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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洛阳市人事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市国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被告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 三、以上材料的查阅、复制应在被告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地点在被告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洛阳人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