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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494元、施救费12000元,共计28494元。 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所支付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失777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原告负担86元,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