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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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利民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双流恒康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利民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064元,并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