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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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美佳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久研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美佳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久研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该款原告东莞久研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宁波美佳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