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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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鸿升万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象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象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6,534.2元,资金占用补偿金140,000元,合计1,496,534.2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象林产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3元,由原告四川华象林产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155元,由被告绵阳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