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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392.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月16日起以16392.67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产生的本体维修基金341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