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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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盛锦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和被告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0225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10225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7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二、三项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元,原告***负担305元,被告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