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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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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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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2940万元及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及复息,并支付借款本金自2021年3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未扣除已支付利息)。

二、舟山市普陀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浙江丰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95元,减半收取962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95元,由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舟山市普陀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浙江丰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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