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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泓皓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及复息,并支付借款本金自2021年1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未扣除已付利息)。 二、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60元,减半收取94230元,由舟山泓皓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