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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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 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沁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代偿款59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5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沁水县分公司对被告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沁水县龙港镇梅苑社区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沁国用(2015)第XXXX号)及被告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被告山西丰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