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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莒县福兴钛精粉加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莒县福兴钛精粉加工厂负担。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莒县福兴钛精粉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