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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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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莒县福兴钛精粉加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莒县福兴钛精粉加工厂负担。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莒县福兴钛精粉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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