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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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548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