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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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信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为124934.29元及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违约金150000元。 三、被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99元,减半收取计15899.5元,由被告***、***、邯郸市华信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