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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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楷斌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安平县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649948.2元、利息29302.14元、罚息222448.56元,共计1901698.9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HT4802201801431059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安平县楷斌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平县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6元,减半收取为10958元,由被告***、***、***、***、***、安平县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楷斌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