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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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46640.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5元,由原告***、***、***负担3186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44元,被告***、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