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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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运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国运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老邹汽车修理厂车辆修理费42000元。 二、被告武汉国运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老邹汽车修理厂车辆保管费(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每天10元计至车辆拖走之日止)。 三、若被告武汉国运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老邹汽车修理厂有权就上述款项对其留置的鄂A×××××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老邹汽车修理厂对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武汉国运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