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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仿冒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字样的侵害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上诉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50元,由上诉人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