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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187490.09元; 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112852.42元; 四、被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9934.15元; 五、被上诉人沙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6043.68元;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