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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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 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22,000元,由被告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赔偿80%,即657,600元(已经支付89,380元,应再支付568,220元),限被告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费用共计3,910元,由被告上饶市芦林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已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2元,由原告***承担2,404元,被告上饶市芦林纸业承担9,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