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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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青铜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8%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铜峡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50万元; 三、被告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92元,由被告宁夏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