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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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赔偿款5828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