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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3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向本院交纳。被告***、***对被告***、***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