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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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鼎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天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受让债权3502832元及利息(以280226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以700566.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以不超出671392.13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93.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