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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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400150元; 二、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占有期间的损失300000元; 三、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损坏、丢失的损失费100000元; 四、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6516.67元(自2021年4月3日起至所欠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另行计算); 五、驳回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元,由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84元,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96元。 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