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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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伊玛目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26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32053号《关于第39675069号“伊可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9675069号“伊可新”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