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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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与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18年上中银信额字007号)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上中银信业字007号)。 二、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借款本金7698743.1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25日结欠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394135.41元,共计8092878.55元。2019年7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15%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年利率9.15%计算复利,随本付清。 三、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上犹县黄埠工业园区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上国用(2011)第1135号]和房屋[证号:上房字第××号、上房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7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74270.85元,由被告江西源泉医药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对此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