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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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002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保险理赔款xxx元、保险费xxx元、违约金xxx元、律师费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共计xxx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xxx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公积金xxx元,余款放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xxx元,扣除执行费xxx元,余款xxx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