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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厦门市彩点广告有限公司17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市彩点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均由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