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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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鑫前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H2018(01)《租赁合同书》及编号为NH2018(01)B、NH2018(02)B、NH2018(03)B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5日解除; 二、厦门鑫前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单元并支付租金1274600元及计算至实际搬离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其中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按每月100000元的标准计算,2021年4月15日之后按每月110000元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厦门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93元,减半收取45547元,由厦门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9元,厦门鑫前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4808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