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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腾珀珠宝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钰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25027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逾期利息946563.26元、复利96164.89元,并偿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3月22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11.26215%计算);

二、被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腾珀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腾珀珠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腾珀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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