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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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五月花景山餐饮有限公司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都匀市乾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匀市五月花景山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贷款本金4,894,600元、利息1,141,297.74元(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本息共计6,035,897.74元;2019年6月21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都匀市乾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5元,由被告都匀市五月花景山餐饮有限公司、都匀市乾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