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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旭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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