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腾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借款本金279067.50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11753.02元、违约金6498.19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为14551.53元,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编号为×××62)计付]; 二、如***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有权就***提供的皖P7××××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计2989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5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