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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成安县通盛运输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死者刘贵祥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2528.1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死者刘贵祥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7817.56元(已扣除垫付的30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205元,由被告***负担28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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