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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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隆阳区渝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隆阳区渝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租金、维修费等费用共计55,575.44元; 三、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隆阳区渝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钢管3390.4米、扣件732套、顶托274套、套管172套;逾期未退还,则按钢管18元/米、扣件8元/套、顶托25元/套、套管6元/套的标准予以赔偿原告;并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钢管0.01元/米/天、扣件0.01元/套/天、顶托0.03元/套/天、套管0.01元/套/天的租金标准计算租金。本项所列赔偿和租金,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隆阳区渝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四、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隆阳区渝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违约金11,000元; 五、驳回原告隆阳区渝西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70元,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