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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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唯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巨程钢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唯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盐城市唯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