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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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顺鑫针织品有限公司 盐城开乐纺织工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顺鑫针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开乐纺织工艺有限公司货款2861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盐城开乐纺织工艺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2元,由被告诸暨市顺鑫针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诸暨市顺鑫针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盐城开乐纺织工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