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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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河北今日宁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759.11元; 三、被告河北今日宁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2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河北今日宁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