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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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宁海白溪水库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海县天工民俗博物馆于2013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宁海县天工民俗博物馆(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并搬离白溪水库景区; 三、原告(反诉被告)宁海白溪水库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宁海县天工民俗博物馆200000元(包含评估费2297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海县天工民俗博物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宁海白溪水库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海县天工民俗博物馆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74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海白溪水库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海县天工民俗博物馆负担53152元。 被告(反诉原告)宁海县天工民俗博物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原告(反诉被告)宁海白溪水库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