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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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信瑞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元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市新元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商务局房价款1888.6517万元和租金992.504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8710元,鉴定费175000元,两项合计363710元,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商务局负担2693元,被告石家庄市新元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1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8710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