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正大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至1500000元人民币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沈阳正大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上述债务享有追偿权。 三、原告***对抵押房产(位于于洪区,抵押面积230.04平方米,包括房产170.05平方米以及车库47.9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判决义务履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正大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