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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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四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靓车鑫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5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四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国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沙市四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9,326.1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苏0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州靓车鑫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月12日发出(2020)苏03破10号之二公告,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张婷为管理负责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终结(2021)沪0105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蔡海默 书记员陈鹏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