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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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康伯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康伯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1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140256.52元)。 二、被告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江苏康伯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2000万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320300001146)在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00元,由被告江苏康伯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