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邢台大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亿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冀E×××**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2000元; 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冀E×××**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2098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冀E×××**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880.83元; 四、被告***、被告邢台大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168.57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被告邢台大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