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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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635.23元,该赔付费用中扣除***垫付的10,00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直接返还被告***;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550.80元,该赔付费用中,扣除***垫付的16,000.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直接返还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负担1,652.00元,由原告***负担1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